报建施工/Construction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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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竣工-办事指南-具体依照上海市2020(3号文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办事指南(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含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未达到总投资额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和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下列工程除外:
(一)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

   (四)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五)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六)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

    注:未达到总投资额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除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按照限额以下小型项目流程办理。各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工程分类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装修工程。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
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的。
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
(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的;
(2)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的;
(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
(4)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等水灭火系统的;
(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
(7)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的;
(8)建筑面积大于(含)300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的。
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 ,包括: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  
(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4、涉及功能调整的,并经市、区政府书面认定,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二)一般类装修工程
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事项内容和名称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以上两个事项合并为一口申请、同步审批、统一发证。

 

四、申请应具备条件
(一)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如为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交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二)项目已获得批准且设计、施工等企业已确定;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满足数字化审图要求、符合项目施工设计深度要求,特殊类装修工程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满足规范要求,不满足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需进行安全性鉴定或抗震性鉴定等专项论证的,应当通过鉴定评审;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已确定(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五)涉及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已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六)申请材料、电子图纸和附件资料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电子图纸和资料格式、命名、签名和上传规则》进行编制和上传;
(七)参建单位已确定。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内容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涉及特殊类装修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可以由非注册执业人员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担任;

  (八)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以上※项为可选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分类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五、审批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未达到总投资额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和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主要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结构和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就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消防设计、抗震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六、办理机构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保密工程、跨区域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
2、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1、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2、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并以大型装饰装修项目为主;经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企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3、市建设、抗震等管理部门实施消防和抗震专业管理和技术支持。

 

七、审批条件和数量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依法具有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如为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交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2)项目已取得批准文件,下载并填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涉及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已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5)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相应的设计、施工合同等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6)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规范标准的。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签章无效、不符合法定要求;
(2)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三)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八、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电子文档
按要求上传至“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 (以下简称 “联审平台”),且清晰可读。
(二)材料目录
1、必选材料
(1)《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单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一网通办”——“联审平台”在线填写,并进行电子签章。
(2)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如为租赁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交租赁合同和取得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3)填写并上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和《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4)图纸(CAD和PDF):
按照规定格式完成的施工图(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进行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非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个人签名的电子签章;设计负责人为注册执业人员的,应当使用带执业印章的电子签章)和相关材料等。
2、可选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存在《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规定情形的、增加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值 5% 、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应当增加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
(2)涉及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交市抗震办出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3)涉及超出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4)涉及玻璃幕墙改动的,应当增加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报告;

   (5)经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应当提交书面认定资料。

   (6)涉及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已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九、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网上填写、上传资料和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完成项目信息报送后,建设单位在线填写《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传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如为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交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等项目申报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上传可选资料,并由设计单位上传经电子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电子签章)。
(二)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核对信息和图纸资料完整且真实无误后,在线提交施工许可阶段的一口申请。
(三)受理申请。
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   

    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将项目信息同步发送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次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委托,就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消防设计等相关内容进行一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时限分别为受理之日起5个、2个工作日之内。    

     对于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将信息同步发送规划资源、房管、文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便相关职能部门就项目是否规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避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筑等相关批准手续,以及项目是否属违法建筑、是否存在违法搭建等违法违规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十、审批时限
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7个工作日。具体见下表:

类型

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证

合计(工作日)

1一般类

2个工作日

2特殊类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名称: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审批证件内容包括: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附有单位(体)建筑工程明细表的且有电子签章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许可范围、内容等。  
(三)审批证件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审批证件送达方式:

  “一网通办”——“联审平台”下载。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一网通办”——“联审平台”(http://gcls.sh.gov.cn/user/login)网上接收。
(二)接收时间
全年。

 

十四、咨询途径
通过一个网站窗口的形式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一网通办”——“联审平台”上进行。
(一)业务咨询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技术咨询的,可通过“一网通办”——“联审平台”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有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办事咨询
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流程等咨询的,可通过“一网通办”——“联审平台”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有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或向市、区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咨询窗口现场咨询。

 

十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一网通办”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开结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zjw.sh.gov.cn/ )→通知公告→建设工程项目办事结果公告及查询。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七、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 〔2018〕14 号);
(三)《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3号);
(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

   (五)《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

   (六)《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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